虚报财产、转移财产、拒不执行
以为这样法院就没辙了吗?
面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总有人心存侥幸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近日,嘉禾法院以布告形式
公示了判决的4个典型“拒执”犯罪案例
布告内容
1、罪犯胡海华,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嘉禾县龙潭镇龙潭村蛟龙潭组186号。
胡海华因借贷纠纷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偿还嘉禾县人民政府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170.932万元。判决生效后胡海华未履行法院判决。嘉禾县人民法院向胡海华下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胡海华未按规定报告财产,胡海华收取的厂房租金也未还款给嘉禾县人民政府。被告人胡海华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以胡海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罪犯雷华雄,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嘉禾县普满乡板贝村3组545号。
2017年4月14日,雷华雄因借贷纠纷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偿还原告李民福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8.4万元。2017年8月14日,雷华雄因借贷纠纷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偿还原告胡莉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9.58万元,判决生效后雷华雄未履行法院判决。嘉禾县人民法院向雷华雄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雷华雄拒不报告财产,雷华雄还将本人所持有的郴州苏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5%的股权擅自转让给股东雷华山,被告人雷华雄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5日以雷华雄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3、罪犯蒋雄辉,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嘉禾县珠泉镇丙穴社区西街丙穴巷2号401室。
2016年2月24日,蒋雄辉与刘欣平民间借贷纠纷经嘉禾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但蒋雄辉并未履行调解协议。2016年5月16日,蒋雄辉私自将嘉禾县人民法院查封的盛辉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变卖并注销了盛辉实业有限公司,变卖所得的钱财也未还款给刘欣平。被告人蒋雄辉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蒋雄辉到案后,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取得了刘欣平的谅解。
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以蒋雄辉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4、罪犯胡承彬,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户籍所在地嘉禾县莲荷乡石燕村四组192号。
2018年5月31日,胡承彬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赔偿欧志英、欧书砚、李淑玉343 080.70元。判决生效后胡承彬未履行法院判决。在执行阶段,胡承彬未按规定报告财产,胡承彬还从本人账户中取出79700元供自己使用。被告人胡承彬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以胡承彬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执罪情节怎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法律不是儿戏
更不是一纸空文
所有被执行人均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