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时如胶似漆
一朝分手各奔东西
未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
还有的甚至未婚生子
可若之后因为一些矛盾分道扬镳
顶着“非婚生子女”名号的孩子
他们抚养却成了问题
如果处理不当
会给孩子身心带来伤害
那么在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
该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呢?
TWO
案件简介
2020年5月,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并未在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1月,郭某非婚生育女儿李小某,并于2月离家外出与李某开始分居。之后,李小某一直由李某及其家人抚养,随其生活居住至今。
郭某仅于2021年12月去看望过一次李小某,但至今未给付抚养费。为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THREE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作为李小某的父母,具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郭某于2021年1月生育李小某后,于李小某还未满月时便离家外出务工,之后李小某一直由李某及其家人抚养并随其居住生活,郭某一直未尽到抚养义务,亦未给付过抚养费,仅于2021年12月探望过李小某一次及偶尔购置衣物。
考虑到李某一直在嘉禾本地务工,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且李小某一直由李某及其家人抚养并随其居住生活,而郭某一直在广东务工,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法院判定李小某由李某抚养,郭某一次性给付李某2021年2月至2021年12月抚养费(含奶粉、纸尿裤等)5000元以及每月给付李某小孩抚养费8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直至李小某满18周岁止。
李某和郭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在一起共同生活,属同居关系,虽然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但他们同居期间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也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所以李某和郭某对孩子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爱情是一件浪漫的事,但婚姻是一件庄严的事,男女双方均应审慎对待婚姻和家庭,提高法律意识,尽可能减少双方关系破裂后对未成年子女的不利影响,为他们的健康成长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FOUR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